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3年度,93號
TYDM,113,交附民,93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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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
原 告 余欣怡


被 告 邱祐萱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;再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
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
第502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
第6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
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,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
訴訟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世軒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梨碩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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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