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268號
TYDM,112,附民,268,2024121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268號
原 告 姚思彌(原名:賴雋智

被 告 江書嫻 (地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6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江書嫻被訴詐欺取財罪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
字第166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,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,依據上開說明,自應將原
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藝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芳媞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