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2419號
TYDM,112,附民,2419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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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2419號
原 告 曾瓈葳

被 告 徐美英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9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9日,以新臺幣(下同)1萬
元之代價,將其於臺灣土地銀行申辦之000-000000000000號
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欺集團成
葉協興,而流入詐欺集團手中。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
年2月9日,於社群平台全民PARTY結識伊,伊因而聯繫真實
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「林建騰」之人,其向伊佯稱可帶領
投資虛擬貨幣獲利,致伊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分別於111年2
月9日13時27分、111年2月10日15時5分許,匯款1萬元、3萬
元至系爭帳戶。此外,被告因遭詐騙,導致經濟生活窘困、
心靈受創,因而受有健康及信用權利損害。被告上開提供
帳戶資料之行為,核屬幫助詐欺取財,應將其視為共同侵權
行為人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
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
償伊財產損害4萬元及慰撫金300萬元,合計304萬元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4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
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雖有將系爭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葉
協興,然係因葉協興與伊乃朋友關係,且其告知係從事虛擬
貨幣交易,雙方亦有簽訂合作契約書,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
意或過失。其次,伊亦不認識原告,原告遭詐欺乙事伊亦不
知情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,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
據,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111年
2月9日,以1萬元之代價,將系爭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
碼交付葉協興,而葉協興乃詐欺集團成員,並遭該詐欺集團
其他成員用於詐騙,於111年2月9日,以LINE暱稱「林建騰
」之人,其向原告佯稱可帶領投資虛擬貨幣獲利,致原告陷
於錯誤,而依指示分別於111年2月9日13時27分、111年2月1
0日15時5分許,匯款1萬元、3萬元至系爭帳戶等事實,業經
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,揆諸上揭
規定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,自應以該刑事判決所
認定之事實為據。
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,負損害賠
償責任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
責任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民法第184條第1
項後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
告所為,核屬幫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
,應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則原
告依前揭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其4萬元,於法自屬有據。至
被告雖以前詞置辯,惟其主觀上既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
故意,為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,則被告此部分抗辯,即無可
採。
 ㈢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300萬元部分,因其遭上開詐騙
集團詐騙而交付者乃金錢,所受損害應僅有財產上之損害,
尚難認被告所為另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、信用之權利,縱
使原告確有此等權利受侵害,亦難謂與被告幫助詐欺之行為
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言。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
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其慰撫金300萬元,於法即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85條第1
項前段、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其304萬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12年11月15日)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於如主文第1項所 示範圍內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,則非有理由, 應予駁回。又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(原告就此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並 無必要),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 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,及酌定該擔保金額。至原 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,應駁回之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列。
六、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依法免納裁判費,且本件復



查無兩造就本件訴訟有何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自無庸另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鐘柏翰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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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