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229號
附民原告 卓曉昀
附民被告 陳義浩
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34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
法 官 高世軒
法 官 吳宜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梨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