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2157號
TYDM,112,附民,2157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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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2157號
原 告 陳錦慧

被 告 曾憲中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號(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居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00○0號000室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 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
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
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
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同法487條第1項所明定,是
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
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
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069號、110年度偵字第39206
號提起公訴(下稱前案),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
110年度偵字第3564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涉嫌幫助
詐欺、幫助洗錢原告遭詐款項部分,與前案因無法律上同一
案件關係,非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無從併予審理,而退回由
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,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判決
書在卷可參。則本件原告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告
訴人,此部分顯未經起訴,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訴訟
之繫屬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侯景勻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逸蓉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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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