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1644號
TYDM,112,附民,1644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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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644號
原 告 廖元齊
被 告 潘碧雲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980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
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
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,非經長久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故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
民 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韋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玫萱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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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