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2年度,1274號
TYDM,112,易,1274,20241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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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1274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怡萱



具 保 人 鍾佳穎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360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鍾佳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
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
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
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此為同法第121
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被告廖怡萱所涉嫌之詐欺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
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由具保人鍾佳穎於民國113年8月30
日繳納後釋放被告。茲因被告於113年11月7日合法傳喚未到
庭,且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而未果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國
庫存款收款書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拘票、
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321頁、第322頁、
第351頁、第313頁、第371頁、第373頁)。另於繳納保證金
之當日本院即獲具保人來電稱:「我被被告騙了,我不知道
為什麼被告會有我的資料,我也不要保證金了」等語(見本
院卷第319頁)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,顯見被告
現所在不明,業已逃匿。核諸上開規定,應依法沒入具保人
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
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逸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侯景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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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