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原附民字,112年度,256號
TYDM,112,審原附民,256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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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6號
原 告 王信宜
送達代收人 林修平律師


被 告 林霞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99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
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,非經長久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依上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雨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不得抗告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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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