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6號
原 告 王信宜
送達代收人 林修平律師
被 告 林霞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99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
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,非經長久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依上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
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