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壢簡附民字,111年度,178號
TYDM,111,壢簡附民,178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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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8號
原 告 丘佳宜
周郁馨
被 告 周啓揚

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37號),經原告
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
法 官 侯景
法 官 蔡逸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秋慧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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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