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242號
SCDV,113,除,242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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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陳石頭余東城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台灣聯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台灣聯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
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
49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聯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D-0029562-3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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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