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盧榮輝
代 理 人 徐胤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
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