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護字第346號
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林彥宇
相 對 人 ○○○ 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均詳卷
法定代理人 ○○○ 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均詳卷
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○○○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00時起,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
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。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
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
以3個月為限;必要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
請延長3個月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
1款、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。
三、經查:
是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,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