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19號
原 告 于翠萍
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
被 告 王思微
楊月凉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
追加訴之聲明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(下同)12
,806,350元(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,
728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5,852元(18,523元+77,329元
),尚應補繳28,8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彭富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