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77號
原 告 BG000-A112006(甲女),真實姓名地址詳卷
兼法定代理
人 BG000-A112006B(乙母),真實姓名地址詳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
被 告 呂家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「蔡依雅律師」記
載,應更正為「蔡伊雅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