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240號
SCDV,113,訴,1240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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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40號
原 告 林國一
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
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
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,
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
之交易價額為準。故於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主張土地上建
物等係其所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如地上物之價值高於執
行名義所載土地之價值時,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僅為
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,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
執行名義所載土地之價值為準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
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依上說明,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
標的之價額,應比較地上物之價值及所占用之執行名義所載
土地之價值,以價值較低者為核定之基礎。經查,原告主張
坐落新竹市○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上之附圖A-2、A-3地上物(
面積計140.77平方公尺)為其所有,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
執字第3707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上開地上物之強制執行程序
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坐落新竹市○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
占用面積或其上地上物之價額,擇一計算本案訴訟標的價額

二、請陳報上開地上物現值為何,並提供相關證據釋明(如房屋
稅籍資料等),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日內,向本院補正上開資料;逾期不補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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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