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88號
SCDV,113,補,1388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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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
原 告 李啟弘


被 告 陳逸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1,1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彭富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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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