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76號
SCDV,113,補,1376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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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
原 告 謝文凱
被 告 許哲輔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零伍拾肆
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
壹佰參拾柒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
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
規定甚明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
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
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
項亦有明文。另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
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
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原判例要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735號強制執
行金額分配表,次序1所列被告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5
8,448元及分配金額58,448元,均應予剔除,並改分配予原
告。㈡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735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,
次序3所列被告債權總金額3,775,795元及分配金額1,567,60
6元,均應予剔除,並改分配予原告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
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626,054元(計算式
:58,448+1,567,606=1,626,054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1
37元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
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楊子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郁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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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