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59號
SCDV,113,補,1359,202412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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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
原 告 徐子晴
被 告 劉秭楡
被 告 趙佳銘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劉秭楡侵害配偶權部分(詳見
起訴補正狀訴之聲明第一項)已減縮為新臺幣500,000元,因此本
件訴訟標金額改核定為新臺幣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原告就被告趙佳銘,若要撤回,請於5日內具狀,並附訴狀影本2
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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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