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46號
SCDV,113,補,1346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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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補字第1346號
原 告 倪裕忠
倪裕鴻
曾玉蓮
前列之共同
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
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參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
伍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新竹市福林段53、54-3、93、93-13、93-1
8、163、163-5、163-7、163-8、163-11、163-12地號土地第一
類登記謄本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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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