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35號
SCDV,113,補,1335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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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35號
原 告 陳旻惠即郭楊正之遺產管理人

被 告 姜泰安

被 告 何禮松
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93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1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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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