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除土方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01號
SCDV,113,補,1301,202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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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01號
原 告 李建洲

被 告 林吟謚
上列當事人間移除土方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208,296元【含系爭土
地現值7,191,558元、自民國(下同)11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
月7日止(起訴前1日)已發生之租金11,667元,及代墊之水電費
5,07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,3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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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