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
原 告 朱順隆
法定代理人 朱燕惠
上列當事人與向翊華、張正賢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由其共同法定代理人古月萍
具名(簽名)之起訴狀到院,逾期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
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
字第130號裁定,已載明朱燕惠及古月萍為原告之共同監護
人即共同法定代理人,此有該份裁定及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
在卷可憑,是原告僅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即朱燕惠,代理並
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之起訴狀,其法定代理權人已有欠缺,爰
裁定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 ,則將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