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
原 告 方瑞平
何融
何欣
何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素雲、陳采均、陳怡璇、陳伶潔間確認請求
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