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41號
SCDV,113,補,1241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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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被 告 彭源滄
被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6,781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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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