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99號
SCDV,113,補,1199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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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
原 告 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薛宗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淑芬陳浩銘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2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,77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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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