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唐芝貞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金鳳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(本院113年
度簡上字第11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
13年2月29日、113年3月26日、113年6月11日、113年7月23日準
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
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
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
外,應予許可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
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
對更正筆錄、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
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或具他項正當事由,而欲用
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校對更正,爰聲請法院准予交付如主文第 一項期日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 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,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