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146號
SCDV,113,聲,146,20241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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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蔡采薇律師
關係人即原 殷武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
1月25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名稱欄中關於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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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