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蔡采薇律師
關係人即原 殷武義
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
1月25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名稱欄中關於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