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竹小字,113年度,720號
SCDV,113,竹小,720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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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小字第720號
原 告 張麗娟


被 告 陳冠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
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
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436條之23規定,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,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按被告人數
提出起訴狀繕本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然原告
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狀、收文及繳費查詢資
料在卷可證,依上說明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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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