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處分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13年度,35號
SCDV,113,消債全,35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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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5號
聲 請 人 吳翠華



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調解事件(本院113年度
司消債調字第342號)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
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之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
分。、、、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,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
請為裁定前,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
保全處分。此因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
,維持債權人間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公平受償,使債務人有
重建更生之機會(立法說明參照)。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
,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,債務人不得依上
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(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
號法律問題研審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
程序,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臺北地
方法院就113度司執字第178607號事件聲請執行保險契約,
為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為保全程序之停止程序

三、經查,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。惟依前
開規定及說明,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,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
事件繫屬於法院前,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,
且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者,須進行調解程序後,再由聲
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,始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
第1項之適用。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陳,其僅向本院聲
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程序,而本院亦查無聲請人更生或清算之
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,自難認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有據。
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亭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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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