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
聲 請 人 陳國正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0號 相
對 人 陳滿華 住大陸地區○○省○○縣○○鎮○○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大陸地區廣東省焦岭縣人民法院(2019)粵1427民初2號民事判
決書,准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原係夫妻,因感情破裂,業經大陸地區
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(下稱系爭離婚判決書
),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下稱海基會)驗證屬實
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,
聲請裁定認可系爭離婚判決書。
二、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、民事仲裁判斷,不違背
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;前
開規定,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、民事仲裁判斷
,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,始適用之
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、第3項定
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原係夫妻關係,相對人前於大陸地區
提出離婚訴訟,業經大陸地區法院認兩造聚少離多,聲請人
多年以來均對相對人與兩造所生之兒子不聞不聞,夫妻感情
徹底破裂,而以前開判決書判准兩造離婚確定等情,有系爭
離婚判決書及離婚證明書可參。又按上開離婚事由,亦已構
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重大事
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,是以,本院認其並不違背臺灣地區
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復查前開民事判決業已確定,並經
大陸地區之廣東省梅州市嘉應公證處及海基會予以認證在案
,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梅州市嘉應公證處公證書及海基
會證明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
,應予認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