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
原 告 潘燕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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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 告 林寶標
訴訟代理人 劉玉梅
被 告 林寶經
林保男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峻丞
被 告 鄭林和妹
林采蓉
林芳岑
林月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9時50分,在
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溫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