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55號
SCDV,113,家繼訴,55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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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
原 告 潘燕娟
送達地址:新竹市○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0樓(0A0凌陽科技)
被 告 林寶標

訴訟代理人 劉玉梅
被 告 林寶經
林保男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峻丞
被 告 鄭林和
林采蓉
林芳岑

林月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9時50分,在
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邱玉汝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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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