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1572號
SCDV,113,司繼,1572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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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572號
聲 請 人 胡慶明

邱雲丹
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胡子駿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胡子駿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街00號)於
113年9月23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胡慶明邱雲丹(地址
同上)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胡子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
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
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
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將本裁定登載於公
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

五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子駿之遺產負擔。
六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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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