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537號
聲 請 人 徐意如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準此,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。次按遺產繼承人,除
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
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,同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媳婦,被繼承人於
民國113年11月13日死亡,聲請人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
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徐意如為被繼承人賴賢端之子賴囿任之配偶,
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,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與繼
承系統表等件為證,是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徐意如非法定繼
承人,自無繼承權可拋棄。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
不合而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,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,附此敘 明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