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
聲 請 人 劉振魁
相 對 人 王威閎
古阡又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
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共同
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50,000元,未載到期日,
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向
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、第8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
書記官蕭宛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