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373號
SCDV,113,司票,2373,2024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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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373號
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


相 對 人 MANGLE LEA LARGO曼格


MILLERA JAQUELINE BADILLO賈克玲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
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
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
額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
付款,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,與聲請意旨相符,又票據付
款地為新竹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不得省略),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 
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(至清償日止) 001 113年2月8日 88,572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7日 C10479 002 113年2月8日 10,000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7日 C104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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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