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361號
SCDV,113,司票,2361,20241208,2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361號
聲 請 人 蔡鈺薇
相 對 人 ELGINCOLIN MARICAR ANOVER麥芮卡


SALES JOHNREY ADIANG中磊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,內載
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
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共同
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台幣99,000元,到期日為民國
113年3月26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
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
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,與聲請意旨相符,又票據付
款地為新竹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