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 杜照美
關 係 人 吉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照美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杜照美於民國(下同)112年7月
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相對人杜照美
、關係人吉鷗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所負租金
、貨款、價金、手續費、借款、墊款、保證、票據、損害賠
償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
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,8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6月27日
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,經
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杜照美與關係人吉鷗企業有限公司於11
2年6月27日共同簽發面額4,800,000元本票予聲請人,然本
票到期日113年9月4日已屆至,不為清償,尚積欠2,930,000
元(不含法務費、延滯息、違約金等相關費用)。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
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應收展期餘額表、
分期付款契約書、本票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3年10月24日新院玉民
寶113司拍155字第41826號函,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
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送達後,惟迄未見
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
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附表: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1 新竹縣 關西鎮 上橫坑段 880-48 2,009.00 1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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