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159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陳新妮即陳淑惠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2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新妮即陳淑惠於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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