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071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
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許崇慎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債 務 人 台鶴企業有限公司
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5樓之3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姜村桂 住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440巷51弄4
人 號2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徐榮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,且聲 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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