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60441號
SCDV,113,司執,60441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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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0441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代理人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債 務 人 張聖喬  住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00號     
           居台中市○○區○村街00號5之3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聖喬於玉山商業銀行中工分行 之存款,其所在地為臺中市西屯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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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