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9937號
SCDV,113,司執,59937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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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937號
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

法定代理人 楊宏智
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馮蜀新(歿)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;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2月5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1893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 對債務人馮蜀新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1 1年8月16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單在卷可參,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,本件債 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,揆諸前揭 說明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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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