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435號
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
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10弄10
號1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
債 務 人 NURCHAMIDAH阿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號3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NURCHAMIDAH阿咪外人居停留資 料,經查債務人工作處所為高展宅,債務人對其有薪資債權 ,其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