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9393號
SCDV,113,司執,59393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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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393號
債 權 人 林秉鋐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0弄00號3樓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昇展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詹昇展對第三人瑾諺工程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 苗栗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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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