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33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蔡弘濱
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
債 務 人 黃信銘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信銘所有薪資及存款債權,經 查詢債務人非現役,薪資部分不予執行,依其聲請狀所載存 款債權應執行所在地在臺中市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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