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8717號
SCDV,113,司執,58717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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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871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            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            7號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宋誠耘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蔡文裕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街○○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文裕所有薪資債權(另請求執 行郵局存款部分因未達最低扣押金額,爰不予執行),惟依 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 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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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