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8682號
SCDV,113,司執,58682,20241203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8682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靜雯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債 務 人 葉美嬌  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號3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劉生璉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號十二樓之7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生璉所有存款,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