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809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吳幸純
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
債 務 人 莊博竣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5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於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,因查債務人勞保 投保資料其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自該公司退保,此部分標的 不予執行,又查無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,據查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新店區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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