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完結展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3年度,245號
SCDV,113,司司,245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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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陳德倫即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代 理 人 郭鎮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九日完結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
清算。
  理 由
一、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
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
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;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
亦準用之,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。至前開聲請展期,只
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,即得為之,此觀上
開規定之意旨亦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9日就
任為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
字第31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,復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
0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1月9日完結清算在案,惟因公司
部分股東難尋,未能完結清算事務,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
滿,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,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
個月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經調取本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
及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,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
規定尚無不合,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7月9日完結柑仔
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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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