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債 務 人 世運通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游天億
債 務 人 洪均鴻
債 務 人 張龍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5,134,789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附表: 編號 請 求 金 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年月日)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(%) 違 約 金 1 3,851,095元 (其中計息本金3,841,299元) 113.8.2 3.38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,283,694元(其中計息本金1,280,428元) 113.8.2 3.38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前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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