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3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許倩華
債 務 人 簡麗君
債 務 人 趙凱君
一、債務人簡麗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,670,643元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其財
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趙凱君給付之。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請准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簡麗君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下同
)6,670,643元正,及如附表序號001、002、003所示之利息
。本借款另立趙凱君為一般保證人,並請准發支付命令于債
權人對主債務人簡麗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趙凱君負清償責任。事實與理由:(一)緣債務人簡麗君邀
趙凱君為保證人,於民國112年8月16日:1.申請480萬元正
借款,利率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.19%,即為
【2.9%】按月計付。2.申請200萬元正借款,利率約定依房
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.92%,即為【3.63%】按月計付。
3.申請擔保透支/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,並以200萬元正為額
度轉換之累積上限,利率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年率1.92
%,即為【3.63%】按月計付,現積欠57,338元。(三)上開
借款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全部債務
視為立即到期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節第十九條),並自債
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,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
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
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一節第四條)(四)
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,債權人於
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等,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,
故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。今
尚欠金額為6,670,643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履經催討
,迄未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90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 年息2.9%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 年息3.48%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9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 年息3.63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 年息4.356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63% 003 新臺幣57338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 年息3.63% 003 新臺幣57338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2日止 年息4.356% 003 新臺幣57338元 趙凱君、簡麗君 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63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